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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0年7月30日 | 浏览169 次] 字体:[ ]

 

贵州省铜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铜地住建[2010]74号


 

铜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大龙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局,地区设计质量监督站、地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黔建科标〔2010〕3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所有新建建筑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按设计要求实施建筑节能的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
    二、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节能材料生产企业未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并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渎职的,应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实行行政问责。
    三、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墙改节能办申请节能工程认定备案。
    四、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墙改节能机构建设,凡未设立墙改节能办公室的地方,应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以备检查之用。

 

 

                          铜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年7月23日

 

  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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